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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十一章 惟害无罪

    费国都城。

    民众集会之处,人声鼎沸。

    选出的贤人们坐在一起,下面是旁观的民众,一个身穿丝绸的富商站在场地的中央,旁边站着一名话带着郑国口音的人,正在着些什么。

    这个话带着郑国口音的人,师从于邓析之后。

    当年邓析是郑国有名的讼师,自己在民间打官司打的太多,以至于郑国的民众只知道邓析子的“竹刑”,而不知道郑国官方的“鼎刑”。

    后来驷喘执政,杀死了邓析子,但却无法扭转邓析子的《竹刑》通行郑国的局面,只能承认邓析子的竹刑就是郑国的法律。

    邓析子死后,其弟子们还有再传弟子,主要以与人做讼师为生、与人辩论为乐、寻找各种理论百家学中的自相矛盾之处为骄傲。

    这郑国口音的人在泗上生活过一段时间,也参与到了这一次费国之变。

    而他今站在这里,却是以一个讼师的身份,为身边那个身穿丝绸的富商辩护。

    面对着众人的目光,他倒是丝毫没有恐惧,冲人行礼后缓缓道:“诸位民众推选出的贤人、费国的民众,今我站在这里,你们也知道我是要做什么。”

    “下要有法度,要有规矩。你们既然认定众人之义为法,也认定墨家的道义中关于法、令、罪、禁的定义,那么诸位请听我一言。”

    “原告的确囤货居奇、民愤极大,也的确操控了物价,从中谋利,侵害他人,这是我都承认的。”

    那富商一听这话,心中顿时一慌,心中暗骂。

    自从费国变乱之后,这富商和一些人操控物价,囤积一些日用品用以提高物价从中谋利。

    只是民众们已经组织起来,暴怒之下,又有力量,于是冲破了这富商的庭院,将这富商捕捉。

    而正在这时,这名有着郑国口音的讼师找到了富商,声称可以为他辩护,富商正是溺水之时如遇稻草,当时民众激愤,没有人愿意触碰这个霉头,却偏偏有这样一个人站出来,他连连感谢,只若是事成愿意以珠玉金铜为谢。

    郑国口音的讼师这番话完,也激起了民众的呼声,不少人纷纷喊道:“既然知道,何不审判?”

    乱哄哄的场面下,有人敲了一下铜钟,这才让场面安顿下来。

    那郑国口音的讼师高声道:“可是,即便他这样做,难道就有罪吗?”

    “墨子言:惟害无罪。造成了危害,如果没有禁令的话,并不是罪。犯禁才是违法。”

    “我想问,在他投机囤积之时,可有法令,不准囤积吗?既然没有不准囤积,他就算是造成了危害,又怎么能够他犯禁,又怎么能够用法令来惩罚他呢?”

    “惟害无罪,在禁令没有指定之前,我认为他的做法是让人愤怒的,但却是无罪的。”

    他刚完,已经成为了“贤人”的柘阳子起身道:“此言大谬。如今所言,也没有法令规定,国君就不能勾连别人屠戮民众,那么难道国君就无罪?”

    “难道民众们起来反抗暴政竟然是错的?难道我手刃暴君的行为,竟然是罪?”

    “毕竟,你惟害无罪,犯禁为罪。可是,杀死国君之前就有法令要承受极刑的。”

    他面红耳赤,仿佛对于这种投机囤积、损害了民众之利的商人深恶痛绝。

    又不断地提及自己手刃暴君之事,民众们纷纷喊道:“柘阳子得对!照你那么,难道我们都是错的?”

    那郑国讼师面对滔滔民意,看了一眼手刃暴君而为贤人的柘阳子,面带微笑。

    冲着台上台下再度行礼之后,大声道:“不是这样的,你们做的很对。但为什么是对的,且听我言。”

    “老聃言:人法地、道法自然。”

    “墨子言:我有志,如匠人之有规矩。”

    “志即为自然,人要法自然。”

    “也就是,他们都确信,人可以用理性去发现永恒的自然、志、道。然后依据这个制定律法,才能够使下大治、大利下,是这样的道理吧?”

    这是整个墨家学关于法的根基,也是关于推翻贵族统治合法性的来源,这一点没有人反对。

    郑国口音的讼师见众人都支持,接着道:“这样的法,称之为自然之法。自然之法的根源,是道、志。那么对人有利,就需要符合人的求利本性,这也是没有错的吧?”

    “那么,这自然之法却有一个大问题。”

    “我做了一件事,即便违法了,那我认为这个法是恶法,那我只要认为这个是恶法,是违背我个人利益的,我就不认为这个法是正确的,难道这样是可以的吗?”

    他这番话,引来了众人的思索。

    因为这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,如果他的对,那么自己反抗暴君就是无罪的。可是那个商人也就是无罪的,求利之心,正合于人性,又怎么是罪呢?

    如果他的不对,商人的罪就可以定下,可是每个人实际上却都是犯了罪了,因为之前的法令上可没允许民众造反。

    这怎么看都是个悖论。承认自己无罪,那么商人就无罪;承认商人有罪,自己就有罪。

    正在众人无言以对的时候,卫让起身道:“你的不对。”

    “墨子言:上古之时,百人百义,下混乱。义即为利,人人求利,便是人人求害,因为每个人为了自己的私利都可以伤害别人,这对于‘兼’之下的下人而言,这是不利的。”

    “在论法是否符合志自然的时候,要论的是下人,而不是个人。我求利无罪,可我若求利,伤害了别人的利,那就是有悖于自